(一)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城市管理的法规、规章、政策;组织制定全市市容环境卫生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制定城市总体规划中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负责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的规划、计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环卫专项资金的计划、监督、使用和管理;负责环卫任务量的核定,维修养护管理经费的定额使用和管理,负责维修养护管理作业市场的综合管理和维修养护队伍的资质审查,协调、组织、监督养护作业任务的招标、管理、质量检查和考核;负责环卫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股权融资、项目引资工作。
(三)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监督及管理工作,按照城市管理的需要制定不同时期工作目标和政策;负责组织全市性城市管理综合治理,对各区政府及市直有关单位开展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对城市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对全市行使城市管理处罚权的执法队伍以及各区城市管理工作情况组织开展行政监督。
(五)负责城市生活、建筑垃圾的清运、处置;负责对从事城市废弃物收集、清运、清扫、处置专业的单位、个人进行资质审查和监督管理。
(六)负责城市环境容貌治理、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建筑垃圾、城管监察的综合管理。收缴城市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处置费。负责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各县(市)辖区内户外广告管理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室:0373-3079291
人事科:0373-3079032
环境卫生管理科:0373-3079078
市容广告管理科(行政事项服务科):0373-3030115
综合管理科:0373-3979005
环境卫生管理处:0373-3066959
城市管理监督中心:0373-30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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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新乡市人民路1号市行政服务中心11楼1117房间。
邮政编码:453000